淘宝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怎么赔偿,淘宝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怎么赔偿_手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又到了快递收到手软的季节。但 “买买买”背后也有不容忽视的各种法律风险,比如预付定金后却迟迟不发货能否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未保价的高价值快递丢失能不能要求原价赔偿?这些都提醒我们在理性消费的同时应当谨慎有效避免各类法律风险。但有些风险防不胜防,假若不幸购物中权益受损,该如何解决呢?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分享了三起案例,供消费者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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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定金后手办等得人憔悴

2020年4月,魏先生在某网店支付了800元定金,预定了某限量版动漫手办,约定2020年6月发货。网店客服承诺,只要魏先生按时支付定金,该手办“预定保单保价”,如果网店出现单方面取消订单的“砍单”行为,则支付魏先生3倍赔偿。

然而在魏先生支付定金后,该网店却未按时发货,魏先生每次催促店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0年11月该网店仍未发货,魏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魏先生不仅向法院提供了订单信息、付款信息、聊天记录,还提供了购买时网店陈列该手办的宣传页,上面载明了“预定保单保价+包邮”“分类:定金”“预定总价”“出货日期:2020年6月”等字样。

网店主张其一直未发货的原因是其上家未按时供货,其行为并不构成聊天中的“砍单”。

对此,魏先生表示无法认同,他了解到该款动漫手办市场行情良好,价格大幅上涨,很可能由于自己的订单是“保单保价”且已支付了定金,网店无法高价销售,因此网店将自己预定的手办高价卖给了其他人。

法院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网店并不能以上家未按时供货为由减免其履行合同的义务。网店始终未发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因被告无法供货合同解除。原告魏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双方已经就违约的赔偿方式及金额进行了约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网店退还魏先生定金800元,并额外赔偿2400元。

【法官说法】

各网购平台的“双十一”活动几乎都包含预付一定比例价款享受优惠的促销方式,消费者提前支付的预付款本质上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该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如果买方未按约支付尾款,则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未按约发货,则双倍退还定金。因此,碰到已付定金但商家未按约发货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双倍退还定金。如果商家还承诺了类似本案中“砍单”情形的3倍违约赔偿,也可以进行主张。

同时,本案中魏先生的做法也有很多值得学习之处,比如能够及时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及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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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电脑竟是空包裹

小李在某网店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花费5999元,该网店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货到后,由于对电脑外观不太满意,小李遂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退还给该网店,未进行保价,支付快递费32元。

然而,网店签收时只收到空包裹,于是拒绝将小李已经支付的5999元退还给小李。后小李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丢失的电脑未果,遂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

快递公司认为,小李没有对该笔快递订单进行保价,只能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最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也就是320元。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单上有条款载明“最高赔偿金额为快递费的10倍”,但该条款写在极其不显眼的快递单背面,且字体很小。并且快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也未对该条款进行说明。依照《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对小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李5999元。

【法官说法】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保险时签署的保险合同、网购时注册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合同,以及本案中小李寄快递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其包含的条款基本都属于格式条款。

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限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减轻、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负有特别的提示、说明的义务,应用显著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或进行说明。本案中,虽然小李没有对快递进行保价,但由于快递公司未对“最高赔偿其10倍快递费的金额”这一减轻自己义务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说明,仍然需要承担小李丢失物品的全部价款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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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霉变

去年“双十一”期间,戴女士在网购平台的某食品网店购买了“全麦代餐面包(1.2斤)”一份,价格19.9元。收到货后第三天,戴女士在食用涉案其中一片面包时,发现面包边缘已出现白色霉变。

戴女士当即与该食品商家进行了沟通,认为商家售卖的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明显霉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戴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购物款19.9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商家辩称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除戴女士一例反映有霉变外,其他产品都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包极有可能是原告保存不当产生的霉变和腐败。

戴女士表示面包都是在室内常温环境下保存,包装上也写明常温保存,事后原告查阅了涉案产品在网络平台上的评价,发现许多消费者评论同款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发霉现象,原告并非唯一一例。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戴女士在网店购买的“全麦代餐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霉变情况,应属《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48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戴女士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如今,网购的配送时效不断提升,我们不仅可以在网上购买包装类食品,还可以通过“同城送”“次日达”等服务购买生鲜类食品。但由于消费者对网购的食品无法亲自挑选,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对本案的学习,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点经验予以应对:

首先,看评价。在购买食品类商品前,通过查看已购买者给予的评分、评价,可以有效避免买到劣质食品;

其次,看质保。签收食品后要密切关注食品的保质期及保存方式,将食品以合理的保存方式进行保存。一旦在保质期内发生霉烂变质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最后,要维权。当我们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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